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利津县,住利津县**期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利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李某某、崔某某(已起诉)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利津县境内从事汽油经营,截止2019年7月,李某某先后向崔某某、王某某销售汽油共计11.135万元;崔某某先后从李某某处购买8.042万元汽油并对外销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该案中,为李某某提供了收款账户及运输车辆,但并未参与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李某某提供收款账户及运输车辆,但并未参与经营的行为,在该案中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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