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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随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31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身份证号码4213021931********,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2020年10月12日由随县公安局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8时许,环潭派出所民警发现在**镇**村附近的菜园种植有毒品原植物罂粟。经联系徐某某到场,该菜园为村民李某某的,在其菜园及荒田内共计铲除罂粟1288株。后经调查,在黄某某菜园的疑似毒品原植物有282株,为李某某妻子黄某某种植。在荒田内的疑似毒品原植物共计1006株,为黄某某扶着其婆婆刘某某到荒田内种植,后经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植物鉴定报告:铲除的疑似毒品原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为毒品鸦片原植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已年满75周岁,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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