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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房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4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冬,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偏方治病为由,在其位于房县**镇**村**组房屋背后的菜地里种植罂粟527株,2019年5月15日10时许,被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发现并铲除,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疑似毒品原植物527株中检出“罂粟碱”成分。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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