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50********,汉族,文盲,农民,住浚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3月28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浚县公安局民警在浚县王庄镇圈里村巡逻时,发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其家南墙外种植有疑似罂粟幼苗,公安民警随即将其铲除,经清点共计523株。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种植的幼苗为罂粟幼苗。
2020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浚县公安局王庄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非法种植罂粟幼苗的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铲除罂粟幼苗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提取、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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