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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50********,汉族,文盲,农民,住浚县****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3月28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浚县公安局民警在浚县王庄镇圈里村巡逻时,发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其家南墙外种植有疑似罂粟幼苗,公安民警随即将其铲除,经清点共计523株。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种植的幼苗为罂粟幼苗。

2020年3月1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到浚县公安局王庄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非法种植罂粟幼苗的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铲除罂粟幼苗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提取、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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