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冬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夏某某**乡**村自己家后菜园子地内种植罂粟,2019年4月1日,夏某某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罂粟幼苗,经民警现场铲除、清点共计罂粟幼苗551株。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能够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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