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41956********,汉族,初中,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黄岗乡****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20日被宁陵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宁陵县黄岗乡**村其家南边的菜园里里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1877株,2020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当日进行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人口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销毁记录;4、宁陵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出具的鉴别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但刘某某种植罂粟是以食用为目的,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又属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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