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56********,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户籍地鄂州市鄂城区**镇**村**,住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日经鄂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了防止自家承包经营的位于鄂州市鄂城区**镇**村**鱼池内鱼苗被野生鸟类啄食,擅自于禁猎期内,在上述鱼池内架设3张捕鸟粘网,造成5只野生鸟类死亡。经鉴定,5只死亡的鸟类分别是:3只珠颈斑鸠、1只灰椋鸟、1只黑卷尾,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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