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56********,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户籍地鄂州市鄂城区**镇**街**号,住鄂州市鄂城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日经鄂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至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了防止自己承包鱼池中的鱼苗被野生鸟类啄食,于禁猎期内在鱼池上方架设捕鸟粘网3张,造成14只野生鸟类死亡。经鉴定,死亡的鸟类分别是1只白颊噪鹛、1只棕背伯劳、1只画眉、1只小鷿、3只珠颈斑鸠、2只黄苇鳽、1只鹊鸲、2只黑卷尾,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1只白胸翡翠、1只棕头鸦雀,均未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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