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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5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宜宾市南溪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宜宾市南溪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了阻止飞鸟破坏自己的庄稼,于2018年9月和12月份购买了两张黑色细丝胶网(规格分别为:11.5m×5.5m和21.8m×6.8m),套上竹竿成“丁”字型安插于留宾乡马村1组自己的庄稼地里用于阻挡各类飞鸟。2019年7月1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森林警察大队现场查获,捕鸟网上残留有各类鸟的死体14只。经鉴定,14只飞鸟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类陆生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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