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三台县秋林镇石城村一组一自留山上,在该自留山野生动物洞穴口和洞口附近三至五米处放置狩猎工具猎捕夹共计七个。2020年11月3日三台县公安局民警在刘某某秋林镇新街住处搜查出猎捕夹十六个、细铁丝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书证及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依法扣押的猎捕夹和细铁丝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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