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若检一部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403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号,现住若羌县吾塔木乡某某路某某房屋,2020年7月16日,刘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若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若羌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无。
本案由若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8日禁猎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及猎捕手续的情况下,为防止其种植的枸杞被麻雀叨食,在禁猎区其承包若羌县某某乡某某路以北1公里处李某某枸杞地内使用禁猎工具粘网四张,狩猎野生动物鸟类24只。被不起诉人狩猎的24只鸟类死体经鉴定,分别为沙䳭 Oenanthe isabellina 6只、黑顶麻雀Passer ammodendri 13只、棕尾伯劳Lanius isabellinus 5只,均未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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