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沙检公诉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新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11日至1月25日,自2020年5月16日至5月3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19日、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5日)。
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9年7月15日,在没有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鹿场购买了三只梅花鹿、一只马鹿进行饲养。2019年7月16日晚上,因其中一只梅花鹿鹿腿折断,刘某甲让其兄弟刘某乙将梅花鹿宰杀,2019年7月17日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出售鹿肉,其行为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卫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非法杀害、收购、出售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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