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河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410726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道**段**号**栋**单元**楼**号,住绵阳市涪城区**道**段**号**栋**楼**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0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见到王某某手里一只名贵的鹦鹉,已意识到该鹦鹉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动物,仍然以2400元人民币将其购得,意欲转手销售,同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购买的鹦鹉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大紫胸鹦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