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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姜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83********,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中专文化,**宠物店经营者,住泰州市姜某区**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21日重新受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付某某因个人喜好于多年前开始饲养一只鹦鹉,至2019年因其妻怀孕而产生不再饲养该鹦鹉的想法。付某某于2019年2月,委托王某某帮助出售该鹦鹉。2019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向王某某收购该鹦鹉并支付价款3800元,王某某从中截留好处费800元,将余款3000元交给付某某。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的种属为非洲灰鹦鹉(Psittacula erithacus)。非洲灰鹦鹉属于鹦形目Psittaciforme鹦鹉科Psittacidae,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涉案非洲灰鹦鹉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送至江苏溱湖动物园有限公司饲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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