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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6********,汉族,大学文化,国网四川省**公司宜宾**公司**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单元****号,住宜宾市叙州区******宿舍****单元**

本案由叙州区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钟某某(另处)在微信上约定,钟某某以5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只人工繁育的非洲灰鹦鹉给刘某某,当天刘某某用微信支付了800元定金给钟某某。2019年6月20日,钟某某联系具有非洲灰鹦鹉繁殖驯养、经营许可的王某某,让其送一只非洲灰鹦鹉交给刘某某联系的顺风车司机胡某某。2019年6月20日22时许,王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南收费站出口处将非洲灰鹦鹉交于胡某某,拍摄视频后发给钟某某,并将微信二维码发给钟某某要求付款。钟某某将非洲灰鹦鹉送上车视频和王某某微信二维码发给刘某某,刘某某立即向该微信二维码扫码支付4600元,其中200元为喂养鹦鹉的奶粉钱。胡某某将非洲灰鹦鹉送到宜宾后交给刘某某,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胡某某支付了运费80元。刘某某将非洲灰鹦鹉饲养在自家位于叙州区**街道******宿舍****单元****号楼顶。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其妻子怀孕在百度贴吧上发布想把非洲灰鹦鹉出售的信息,并在一天后删除该贴,后被群众匿名举报至宜宾市森林公安局。2020年5月28日,经民警传唤刘某某自行到案。

2020年5月19日,宜宾市叙州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将该非洲灰鹦鹉送到宜宾市野生动物救助站饲养看护。2020年5月22日,经四川省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非法收购的非洲灰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保护物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又有自首情节,其出于喂养宠物的目的,对收购的非洲灰鹦鹉照顾得较好,主观恶性较小,且该非洲灰鹦鹉系人工繁殖驯养,并已交由宜宾市野生动物保护站饲养看护,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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