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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四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丹,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人民币1.25万元的价格向邵某某(另案处理)购买1只蓝黄金刚鹦鹉,邵某某开车送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苏同黎公路沪渝高速(G50)入口处。侦查机关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处扣押蓝黄金刚鹦鹉2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蓝黄金刚鹦鹉Ara ararauna。蓝黄金刚鹦鹉属于鹦形目Psittaciformes鹦鹉科Psittacidae,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I的物种。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至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茶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该2只蓝黄金刚鹦鹉已被送至江苏灵灵淹城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饲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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