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某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7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居住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5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明知苏卡达陆龟系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1600元的价格从“大王”(未查实身份)处购买苏卡达陆龟一只,之后饲养在其家中。2020年5月6日被侦查机关查获。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陆龟为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陆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Ⅱ,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发后已移交济南野生动物世界救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自愿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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