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大道**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经泸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泸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泸州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网络“蛇吧”购买野生动物“花岗岩”蟒蛇一条,在家中饲养一段时间后又将“花岗岩”蟒蛇出售给成都市人张某某获利。收购、出售蟒蛇均无合法手续。
经本院审查认为泸州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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