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21999*******,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专科文化,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社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绵阳市安州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22日补查后重报;于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QQ联系,以人民币2300元价格购买球蟒一只。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日从刘某某住处查获该球蟒。经鉴定,该球蟒(Python regius)属爬行纲有鳞目蟒科蟒属动物,原产于非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