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1********,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现住四川省金阳县**家属楼**楼。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汉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凉山州金阳县占股并负责管理经营金阳县**大药房。2019年7月份,在未办理经营利用国家重点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5500元每千克的价格从四川**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未贴有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的炮山甲500克,共付货款2750元。之后,刘某某将购进的炮山甲投放在金阳县**大药房销售,出售价格为每克11元,案发时已销售完,共获取5500元。经鉴定:送检的炮山甲物种为:鳞甲目、穿山甲科、属穿山甲,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刘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于2020年5月13日退交5500元涉案款至汉源县公安局账户。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7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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