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资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资阳区**街道**路**号,现住益阳市房**区。因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2019年10月31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至27日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将自己在QQ群聊中获取的本科政治、专科语文、专科英语、高数二考试答案发送给余某某(已判刑)供其提供给正在考试的考生。
2019年10月31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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