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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北省监利市**乡**村**号,务农。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监利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早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荆江大堤**乡**村堤段南侧“**”窑厂附近长江水域收取前一天下的“地笼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场查获扣押“地笼网”7只、渔获物0.5公斤。经监利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认定,刘某某所使用的“地笼网”属禁用捕捞工具。

本院认为,刘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获的7只“地笼网”由公安机关扣押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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