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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易县水利局于2020年5月16日在全县范围内发布《关于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通告“易县境内所有自然水域实行休禁渔期制度管理,休禁渔时间为每年的5月16日0时至7月31日24时。在休禁渔期内,除休闲娱乐垂钓外,禁止一切捕捞行为。”2020年5月20日14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携带电鱼设备至**镇**段内,非法捕捞鲫鱼等水产品共计6.9斤。易县公安局紫荆关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此案,刘某某逃跑。2020年5月20日17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易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被不起诉人作案工具及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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