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村**屯;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凌晨4时许,刘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渔网在甘南县**大桥附近水域非法捕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查获渔网、鱼获1.6千克。2020年7月17日经甘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证实刘某某使用渔网网眼闭拢长度为0.9厘米属于禁用渔具。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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