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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5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户籍所在地新化县********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新化县资江河干流段自2020年1月1日以来长期禁渔。2020年7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未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化县资江河干流架设抬网捕鱼,得杂鱼6斤多;同年8月1日凌晨,刘某某再次驾船起网时,被渔政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船只、抬网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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