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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7日10时许,民警在北京市海淀区**园**楼**内对吸毒人员刘某某进行检查,在其随身包内起获橙色可疑液体1瓶,后民警在对刘某某位于海淀区**园一出租房的居住地搜查时,现场起获刘某某持有的橙色可疑液体2瓶。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三瓶橙色可疑液体(总计952.63克)均为美沙酮。经本院审查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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