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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高某某,身份证号码:5101301969********),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无。

本案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多年前在雅安市名山县中峰乡购得一把火药枪,平时用于守林,并一直将该火药枪放置在邛崃市**镇**村**组自己的家中。2019年7月9日10时许,邛崃市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邛崃市**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对面的山上查获该支火药枪。

经鉴定:上述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火药枪由邛崃市公安局负责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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