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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72********,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街道**村**组**号(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南岸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同年10月28日移送南岸区公安分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2日、3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民警根据接到线索称有人在淘宝网上购买枪支配件非法制造枪支。民警根据侦查于2019年6月28日在重庆市南岸区向黄路路边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捉获,根据刘某某交待于同日前往其父母居住的南岸区南山**村**组**号家中,当场搜出汽枪一支、铅弹、枪支零配件等物品。后经鉴定:枪支一支、弹药476件,枪支配件31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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