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6日,景洪市公安局大渡岗派出所接到景洪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核查案件线索通知:怀疑住在**村委**村的刘某某有枪支。景洪市公安局大渡岗派出所民警对刘某某的人身及刘某某的住房进行现场检查,当场从其老房子内查获射钉枪两支,猎枪一支。
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送检的2号、3号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枪支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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