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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11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11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刘某某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号家中卧室现场查获火药枪、气枪各1支。经鉴定,从刘某某家中扣押并送检的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案发后,刘某某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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