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4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街道**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攸县**镇陈某某(已死亡)处以300元的价格购买鸟铳一支,后又在**大市场内的一个邵阳人处购买了火药和钢珠若干;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使用鸟铳打过野鸡、兔子等猎物,2011年刘某某得尿毒症后就没有再用过这支鸟铳。2020年9月18日15时许,攸县公安局谭桥派出所接到举报后到攸县**街道**组刘某某家进行检查,在刘某某家一楼卧室的门角落检查出鸟铳一把及火药一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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