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90********,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无业,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昌乐县**公寓7-2-302。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为向陈某某、刘某乙索要高利贷,自2017年12月30日下午16时至2018年1月1日13时,刘某甲伙同他人,在昌乐县“某某金融”店内及福州商城一宾馆内对陈某某、刘某乙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时间长达约45小时,迫使刘某乙偿还高利贷2500元,陈某某还高利贷7000元。
2019年1126日,被害人刘某乙、陈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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