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6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丹寨县**乡**村**组,现住丹寨县**镇**。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0月17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期间,被害人池某某、张某某因公司资金困难,而向肖某某(另案处理)借高利贷,后两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同年11月,肖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池某某、张某某拘禁于丹寨县迎宾馆及湖南街罗某某住处,逼迫两人偿还高利贷,被害人张某某被拘禁十余日,后因其弟帮忙偿还20万元借款被放行。而池某某一直被拘禁长达三十余日,因其变卖公司的机器设备及车辆得款偿还肖某某借款后才被放行。在拘禁过程中,刘某某仅参与对池某某的看守。案发后,刘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同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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