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住山东省莒县**镇***村***号。因赌博违法行为,于2016年11月2日被莒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与刘某乙系夫妻关系,2019年6月17日,刘某乙从淄博到**镇***村刘某甲家中商议离婚一事,刘某甲威胁要将刘某乙绑起来,刘某乙下跪哀求,刘某甲才没有将刘某乙绑起来,刘某乙在刘某甲家中期间,被单独锁在卧室两次,刘某乙向刘某甲提出锁在卧室上厕所不方便,刘某甲才没有继续将刘某乙锁在卧室,但仍将大门上锁,刘某乙多次提出要到淄博打工,遭到刘某甲拒绝,并要求刘某乙将存款单押在刘某甲处,才可以离开,后经刘某乙表弟李某某报警,于6月23日在刘某甲家中将刘某乙救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委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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