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2********,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南省祁东县**街道**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玉合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祁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江某某在犯罪嫌疑人旷某某开设赌场内赌博,向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借款5万元,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逼迫江某某还钱,将江某某拉上车开到祁东,不准江某某离开,威胁她当晚必须还钱,并动手打了江某某二拳。江某某通过邹某甲联系到赌场老板邹某乙,邹某乙和旷某某喊刘某某开车赶到祁东,刘某某见江某某喊邹某乙过来,又动手打了江某某几个耳光。邹某乙、旷某某害怕江某某报警,于是答应和江某某协调,江某某要求邹某乙退还输掉的21万,邹某乙不同意,协调一直未成功。直到10月18日早上8点江某某打电话报警,刘某某才让江某某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祁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整个拘禁行为中刘某某拘禁手段、拘禁时长、暴力程度均不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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