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3月27日至3月29日,易某某(已判决)向陈某某收取债务未果后,便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逼迫陈某某的徒弟郑某某写担保书,将郑某某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并有殴打郑某某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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