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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临沂市罗庄区人,现住临沂市罗庄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7年12月10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3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10月24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8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1日、2020年9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8月12日、2020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5月14日,罗庄公安分局接到兰陵县人民法院移交函:沂堂镇南沂堂村刘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并将有关材料移交罗庄公安分局依法处理。经对兰陵县人民法院移交的刘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案案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冷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位于临沂市罗庄区**镇驻地房产一套,2015年1月14日,刘某某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将查封的涉案房产以990000元的价格转给顾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刘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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