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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17〕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51967********,汉族,高中文化,葫芦岛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住龙港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间,代某某(已起诉)伙同刘某某、朱某某、董某某等人,利用葫芦岛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载体大肆宣传其所谓的投资理财方式,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率的手段,非法吸收孙某某、敬某某等公众存款10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刘某某主观上与等人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故意不清;2、刘某某参与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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