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云南**公司**、山东**公司**,住山东省新泰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季永凯,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至12月,吴某某(另案处理)在云南省昆明市注册成立云南**公司,该公司无吸收公众存款资质。2017年6月左右起,云南**公司通过召开招商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向全国不特定公众宣传共享车位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具体模式是云南**公司面向全国招募原始股东修建共享车位,每人限投资1万元作为定金,每月可获得1400元返利,共10个月。10个月后,投资人如不再投资,则1万元定金不再返还;投资人也可再缴纳9万元,取得该共享车位2000元/月,共计20年收益权,云南**公司在2年后将返还该9万元本金。2017年7月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入职云南**公司,其明知云南**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担任**,负责带有云南**公司标志的礼品袋设计、会务联系等工作。2017年8月中旬,刘某某离开云南**公司。
2017年11月初,云南**公司总经理蔡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刘某某代为注册山东**公司,该公司无吸收公众存款资质。同年11月中旬,山东**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举行开业典礼,蔡某某等人约定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体模式与云南**公司一致,刘某某负责开业典礼会务联系。2017年11月27日,山东**公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佳宇英皇酒店召开西南启动会,刘某某负责维持会场秩序。山东**公司期间,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22万元。
2018年4月28日,刘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七贤派出所被公安机关捉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蔡某某、安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司法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5.手机及笔记本电脑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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