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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60********,高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家属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5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6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7月28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我院于8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10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王某某(已判刑)因其经营的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紧张,以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借款人通过南阳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杜某甲、杜某乙(已判刑)等人介绍、发放宣传册、带领客户参观、支付高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经审计,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吸收37户本金1901万元,已退还本金657万元,支付利息446.8183万元。

其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1年夏天至2015年10月任河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会计,负责公司记账;刘某某每月领取2500元左右固定工资。

本院认为,刘某某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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