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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住********单元****号。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南充市双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某甲、李某某、任某乙(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南充市顺庆区**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庆**公司)。2012年以来,顺庆**公司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业务许可的前提下,通过户外广告牌、业务员派发单页宣传资料、公司门口LED显示屏播放、集资群众口口相传等多种方式公开宣传,以博泰国际、帝和御景等借款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以3%至5%不等的月息,出借给各借款项目,从中赚取中介费、咨询费等各种利润。

2013年10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开发简阳文教花园项目缺少资金,在明知顺庆宏伟公司无融资资质的情况下,以简阳文教花园项目房产网签备案为抵押,与顺庆**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抵担借款合同》等合同,并出具空白借据,提供收款银行帐号等,通过顺庆**公司以四川**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向多名集资非法吸收存款1000万元,用于筒阳文教花园项目建设。截止2015年3月31日,尚有100万元借款本金未偿还,立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认罪积极配合,现已全部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借款全部清偿完毕,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从宽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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