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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9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嘎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被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0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1996年在**嘎查承包了40亩生物圈,并于2002年、2003年两年先后退耕还林15亩地,白某(该嘎查居民)的5亩退耕还林地位于刘某某经营的生物圈内。

2019年刘某某承包的生物圈到期后,**嘎查将该40亩生物圈内的18.9亩(包括5.06亩退耕还林地)土地收回并发包给曹某某(刘某某的女婿),该生物圈实际继续由刘某某经营,2019年刘某某在该生物圈内部分耕种玉米,其中占用退耕还林地耕种玉米面积为13.77亩,经鉴定,对林地造成了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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