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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逊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2********,汉族,初中文化,原黑龙江省**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住逊克县**乡**村**屯。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逊克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逊克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逊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担任黑龙江省**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为赶工期,在建**库占用林地手续未批复的情况下,未批先占,擅自将逊克县**矿东北约3.5公里处山中的一块林地作为建设**库的场地进行平整,林地植被被清理、掩埋,并联系黑河市**有限公司**分公司,在该林地上建设了**库。经勘验,**库占用林地面积为0.95公顷(14.25亩),致使林地上面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被逊克县逊克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物证被告人刘某某清理掩埋林地使用铲车、翻斗车的照片;

2.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林地产权与林地植被被遭到毁坏证明等;

3. 证人德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逊克县林业局非法占用林地鉴定书;

6.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黑龙江省**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黑龙江省**有限责任公司建**库,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属单位犯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14.25亩,数量不是很大,刘某某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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