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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7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迁西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 日向我院报请逮捕,我院于2019年12月6日决定不批准逮捕。迁西县森林公安局同日对刘**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迁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2月4日,我院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迁西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至2013年,刘**未经迁西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金厂峪镇庙岭头村大方峪(小地名)开采矿山及堆放料堆,经唐山治通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测量,庙岭头村大方峪开采矿山及堆放料堆占地总面积100.5亩。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迁西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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