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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住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7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东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至2019年6月,刘某某和席某某、宋某某、肖某某等人未经国土部门批准,非法占用端桥铺镇黄木村17、18组集体用地0.9338公顷(14.007亩)用于自建房屋和开挖鱼塘,其中非法占用基本农田8.556亩,其他耕地5.451亩。经东安县农业农村局对基本农田8.556亩中的7.069亩进行耕地质量损毁鉴定,该7.069亩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全部遭到破坏,无法耕作农作物,田间田埂设施破坏,排灌功能丧失,耕地质量损毁程度为特别严重。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实,涉案的两口鱼塘系席某某和席某甲兄弟所挖,挖好后由刘某某使用。刘某某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主持建房一栋。鉴定机构在对涉案的土地进行鉴定时,没有详细区分两口鱼塘和建房分别实际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的面积,同时,因所建房屋已经拆除,其中一口鱼塘已经填平,现场已经毁坏,经退回补充侦查,无法对实际面积进行重新确认。

综上,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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