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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4********,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弥勒市**乡*****,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期间,分别于2020年5月11日、7月11日两次退回弥勒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8月11日补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弥勒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李某献(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村**山处向***村和***村的村民以1000元、900元不等一年一亩的价格租地达400余亩,其中有林地和耕地。流转完土地后李某献以300元一亩的价格将该地块中的林地和承包地的埂子承包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翻挖,后刘某某雇佣他人用挖机将所租地块中林地和承包地地埂全部翻挖过来(面积达170余亩),交由李某献准备转租给他人栽三七。

该案涉及国家级1609、1625、1627、1634、1635、1614、1618、1648号等八个图斑。

经红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弥勒市**乡**村委会****小组***(国家级1609、1625号等图斑)占用林地栽种三七的现场总面积为398.07亩,其中:林地240.16亩(有林地215.40亩,灌木林地24.76亩);非林地157.91亩。调查范围内林地权属为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小组的集体林地。其中,李某献、刘某某涉及除3、4小班外的1至31小班,面积为341.98亩。

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弥勒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弥勒市人民法院起诉。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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