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刑检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局**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住吉林市船营区**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8年1月8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9月2、10月30日两次将案件退回吉林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 年12 月05 日9 时25分,船营区森林公安大队接到船营区林业畜牧局移交案件:称在2017年9 月份以来,**局**部***改扩建工程项目部未办理林业部门审批手续,在吉林市船营区***镇***村建设水稳站、石料场,擅自毁坏林地面积超过1公顷。经查,**局**部珲乌高速***改扩建工程项目部建设水稳站现场施工负责人及水稳站站长为刘某某。经勘验,建设水稳站的现场位于***镇***村***社范围内,地块权属为***镇***村的集体林地。第一个地块在***镇***村***社村民高云开办的***饭店后侧,位于船营区林业畜牧局***镇2007年林相图**林班**小班内,面积3600平方米。第二个地块位于船营区林业畜牧局***镇2007 年林相图***林班***小班与新修建的302 国道相邻,面积12700平方米。合计毁坏林地面积16300平方米,核24. 43市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就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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