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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市检公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4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石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左右,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任大石桥市**镇**村村委会**期间,伙同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 决定使用**村的农用地建设养驴场及修路,分别占用农用地 25.96 亩、4.98 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石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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