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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镇**村**片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泸西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泸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云南望达律师事务所,15325201010709484。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5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4日,泸西县**镇**村村民刘某某未取得任何部门允许许可,在**镇**村**山坐落擅自开挖林地,准备用于种植农作物,面积较大。经聘请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擅自开挖林地面积为11.87亩,其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嫌疑人在开挖林地的过程中毁坏了林木,植被破坏严重,现场留有桉树伐桩,部分桤木被断根,部分竹林被挖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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