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0日,周某甲与丰城市**乡**村委会**村小组签订《***石场承包合同》,并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合伙承包经营***采石场。2017年9月,周某甲承接到丰城市***“填塘压浸”水利工程,并与刘某某、周某乙合伙承包该水利工程。2017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周某甲、刘某某、周某乙在未办理任何林地使用手续情况下,经相关部门同意在丰城市**乡**村委会“***”山场为“填塘压浸”水利工程项目取土。2020年10月27日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对该山场取土林地面积、树种进行了专业技术鉴定:周某甲、刘某某、周某乙在***山场取土林地面积64.12亩。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补植复绿,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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